随着各国日益关注强化国防能力,有关军事准备的讨论愈发受到重视,尤其是在涉及大规模冲突的背景下。此类冲突往往涉及大国参与并动用先进武器和庞大资源,会以高强度、大规模和快节奏的特点展开,由此造成极为深远而严重的人道后果,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大规模流离失所以及基本服务中断。日内瓦四公约在两次世界大战后通过,正是旨在帮助减轻武装冲突中的苦难。然而,仅仅对公约予以批准并不足够:要使相关规则在实践中得到维护,就必须在和平时期在法律和行动层面启动广泛的准备工作。
本文为全新系列博文拉开了序幕,旨在探讨在大规模冲突中为确保遵守国际人道法所需采取的措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预防工作顾问伊莎贝尔·加利诺和高级法律顾问西尔万·维泰指出,各国必须在承认其法律义务的基础上开展更多工作。要使适用规则在武装冲突爆发后立即发挥效力,就必须在当下使其得到理解、内化,并通过法律和实践措施予以支持。归根结底,如未能充分准备,即便是最善意的遵守国际人道法的努力也可能遭到削弱。
在深思大规模冲突造成的潜在后果——破坏、苦难以及深刻的社会创伤时,人们自然而然地希望这一情景永远只停留在假设层面,仅仅是过度谨慎的观察者在杞人忧天。然而历史已向我们证明,人类并不总是能明智行事,且战争机器一旦启动,理性的呼声就会淹没在暴力的喧嚣之中。因此,各国在和平时期就必须针对规制其战时行为的规则达成共识。
确立国际人道法基本规则的日内瓦四公约诞生于1949年,当时世界各国在经历两次毁灭性的世界大战后决心在和平时期制定明确规则,以减少未来冲突中的苦难,即使在至暗时刻也依然保有一定程度的人道。
时至今日,促使这些公约通过的原因似乎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现实意义。世界各地的武装冲突仍在以最为残酷的形式持续上演,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广泛破坏。同时,和平国家正日益聚焦增强本国国防能力,以应对感知到的生存威胁或对其主权的挑战。尤其令人担忧的是,各国正在为涉及所谓“大国”或“同级对手”的潜在冲突做准备。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新技术以及庞大资源的可获得性又可能会加剧对抗的激烈程度并扩大其规模,带来悲剧性的人道后果。在此背景下,日内瓦四公约及更广泛的国际人道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近期冲突表明,批准旨在尽可能减少战争破坏性影响的公约是至关重要的第一步,但这并不足够。如今或许比这些公约起草以来的任何时期都更需要国际社会重申其有效性和重要性。在好战言论不断升温、军事力量不断集结的背景下,至关重要的是各国再度树立对公约的主体责任意识,并重申对公约的承诺。
本系列文章将阐述为确保遵守国际人道法而需提前采取的措施,并分析在大规模冲突中已经显现和可能出现的挑战,从而借此强调日内瓦四公约存在的根本意义及其精心设计的制度架构。归根结底,尽管这些规则为大规模冲突中的行为设定了最低限度的绝对标准,但我们必须竭尽全力防止此类毁灭性局面的发生——因为真正意义上的保护在于避免战争本身。
大规模冲突中的国际人道法
所有武装冲突无论规模大小或性质如何,都会带来破坏和苦难。然而近年来,各国越来越关注通常所称的“大规模军事行动”(LSMOs)或“大规模作战行动”(LSCOs)的准备工作,这反映出在更广义的层面上向备战强度更高、规模更大的冲突进行转变的趋势。此类冲突通常涉及大国运用尖端武器装备作战并能够在广阔地域内开展高强度军事行动;往往伴随大规模兵力部署,其中可能涉及除正规国家武装部队之外的多个参与方,并包括联盟作战;还跨越海陆空、太空和网络空间等多个作战域,最终导致广泛的人道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设施损毁,民众流离失所、遭到拘留,且水电供应、食物和医疗等基本服务的获取严重受阻。
国际人道法中并无“大规模冲突”一词;不过日内瓦四公约将武装冲突区分为两类:其一是国际性武装冲突,即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的冲突;其二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即一国与一个或多个非国家武装团体之间,或此类团体之间的冲突。国际人道法适用于这两类冲突,不过针对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律框架更加详尽。因此,大规模冲突的定性可能是二者之一,也可能是二者的结合,这取决于交战方及具体情况。
尽管冲突的大规模性质并不影响国际人道法的适用性,但这仍是需予以应对的关键问题,原因有三:首先,大规模冲突因其性质会带来巨大的人道后果,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出现大批战俘、民众大规模流离失所,且基础设施和自然环境遭到广泛破坏。此类冲突的强度、规模和节奏可能引发灾难性的长期后果,祸及子孙后代。其次,此类冲突中预期会使用高度先进的技术,并由此产生强大的破坏力,这将进一步加剧人道影响。再次,围绕大规模冲突的某些叙事,尤其是“例外论”的主张,构成了实质性威胁,因为这种观点认为冲突的规模可以为扩大“可允许行为”的解释提供正当理由,从而削弱国际人道法所赋予的挽救生命的保护。
和平时期为遵守国际人道法开展的准备工作
各国在批准 1949 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他关键条约,并通过习惯法确立相关义务后,必须采取法律和实践措施,以确保遵守其在国际人道法下的义务。其中一些措施必须在和平时期实施,以确保政府部门、军队人员及更广泛的民众熟悉国际人道法规则,且必要的法律框架、行政体系架构和相关程序落实到位。
各国在通过日内瓦四公约时已认识到,一旦武装冲突爆发,在混乱的战时实施这些措施将面临远为艰巨的挑战。而在和平时期采取行动的义务源自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一条,该条要求缔约国“尊重”国际人道法“并保证”国际人道法“之被尊重”。正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日内瓦第三公约〉评注》第 178 段中所阐明的:“各缔约国必须——从和平时期开始——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公约受到尊重。在发生武装冲突时尊重公约通常以事先已做好准备为前提。”
这些准备义务同等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日内瓦第三公约〉评注》第 158 段)。确保遵守国际人道法要求各国在以下三大关键领域采取行动:第一,传播国际人道法——不仅在武装部队内部传播,还要向更广泛的民众普及,从而使士兵和平民都能理解这些规则。[1]第二,建立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框架,包括将国际人道法转化并纳入国内法律法规和军事条令,并确定或设立为确保充分尊重国际人道法所需的相关机构和程序。[2]第三,采取实践措施,如建设相关基础设施、配置充足资源并对人员进行培训。和平时期的准备工作将增强一国履行其在国际人道法下所负义务的能力,即使面对武装冲突中的作战挑战和要求也是如此。
在大规模冲突中构建遵守国际人道法的文化
预见大规模冲突中的人道挑战需认识到这些冲突的强度、规模和节奏所造成的阻碍以及国家在此种情境下可能感知到的生存性压力。现代社会通过全球供应链、金融网络、电信系统和共享的数字基础设施实现了互联互通,这意味着对某一物体的攻击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破坏平民的基本服务,并使影响范围远远超出直接作战区域。此外,包括网络和自主武器系统在内的先进技术为保护民用基础设施以及在更广泛层面上确保遵守国际人道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各国必须做好准备,应对此类冲突所伴随的复杂责任和挑战。
在此种情境下,各国承担着满足其控制下平民的基本需求的首要责任,并必须为大规模冲突可能引发的人道需求做好相应规划。这包括建立系统和程序,以在受冲突严重影响的地区提供基本资源,如食物、水和医疗服务。尽管人道参与方在危机应对中发挥关键作用,但此类冲突的规模可能会超出其应对能力,故而各国必须承担起提供基本服务的重责大任,以满足民众的基本需求。
同时,医疗和法医需求的规模也必须事先加以预测。在大规模冲突爆发之前,各国必须建立法律、机构和后勤框架,以便搜寻、收集和撤离伤者、病者、遇船难者及死者;妥善管理敌对行动中死亡人员的遗体;并防止人员失踪。此外,各国还必须做好为受影响人员提供必要医疗服务的准备,确保具备充分的医疗基础设施以及充足的医务人员和医疗物资。
大规模冲突还有可能导致大规模流离失所。各国必须做好准备,安全安置流离失所民众并维护其权利,特别是针对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至于战斗本身,大规模冲突可能会涉及高度先进的作战手段与方式、多域目标打击,以及在目标选定方面的快速决策。然而,这绝不应阻碍各国维护其对国际人道法规则和原则的承诺。为遵守国际人道法进行准备工作必须预见这些挑战,汲取以往大规模作战行动的经验,并确保军事训练严格强化遵守区分原则、比例原则和预防措施原则的能力,即便是在极端条件下亦须如此。
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国家层面的特定准备工作
如前所述,国际性武装冲突对各国施加了特定的法律义务和实际限制,要求事先进行准备。其中,拘留相关行动就是一个典例。日内瓦四公约对战俘及其他被剥夺自由者的拘禁规定了详细的要求,这一框架的目的是确保这些人员得到人道待遇,并要求适当的机构性机制、基础设施、培训和相关程序均须落实到位。在预见可能发生大规模国际性武装冲突时,各国必须评估可能的被拘留者数量,调配必要的人员、资源和后勤保障,以确保拘留行动的管理符合国际人道法的要求,并确定符合国际人道法标准的适当拘留设施。[3]
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占领情势同样需要周密规划。根据 1907 年《海牙章程》和 1949 年《日内瓦第四公约》,占领国对被占领土的平民居民负有广泛的责任。这包括恢复和维护公共秩序与安全,并在总体上以这些平民居民的利益为出发点来管理被占领土。[4]为履行这些法律义务,需要积极主动地进行规划,因为占领法的要求可能对军事资源和能力造成重大压力。
此外,大规模海上军事行动带来了额外的挑战。各国必须培养搜寻、收集和撤离可能数量庞大的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的能力,确保他们能够接受适当的医疗救治。[5]能力建设同样适用于各国搜寻、收集和搬移死者遗体而不加以不利区别的义务,[6]广阔的海域则增加了这一任务的复杂性。同时,对待在海上俘获的战斗员也需要采取妥善措施,以确保他们在海上拘留期间享有其在国际人道法下有权享有的全部法律保护,并尽快将其转移至陆地。[7]
结论
我们衷心希望世界永不再现大规模冲突,我们所有人都应竭尽全力防止悲剧再度上演。与此同时,日内瓦四公约缔约国有责任确保建立必要的框架和机制,从而在难以想象的局面发生时保护人类尊严与人格完整。日内瓦四公约诞生于人类的至暗时刻,而我们今天的责任是让历史的教训永志不忘,并使这些最低限度的标准在今世后代始终得到维护。
笔者按:笔者谨向阿比·蔡思、林赛·卡梅伦、妮莎特·妮莎特和托马斯·德圣莫里斯表示感谢,感激他们对本文所阐述观点的贡献。
参考资料
[1]《日内瓦第一公约》第47条;《日内瓦第二公约》第48条;《日内瓦第三公约》第127条;《日内瓦第四公约》第144条;《第一附加议定书》第6条、第82条、第83条;《第二附加议定书》第19条;《习惯国际人道法研究》规则143。
[2]《日内瓦第一公约》第48条和第49条;《日内瓦第二公约》第49条和第50条;《日内瓦第三公约》第128条和第129条;《日内瓦第四公约》第145条和第146条;《第一附加议定书》第84条和第85条;《习惯国际人道法研究》规则139。
[3] 见本系列的下一篇文章,内容涉及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大规模拘留行动。
[4] 见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43条和《日内瓦第四公约》第64条。
[5] 《日内瓦第二公约》第18条和《第一附加议定书》第10条。
[6] 《日内瓦第二公约》第18条。
[7] 《日内瓦第三公约》第22条。
延伸阅读
- 科尔杜拉·德勒格,在当代武装冲突中倡导遵守国际人道法:红十字国际委员会《2024年挑战报告》,2024年10月9日
- Kelisiana Thynne, Thomas de Saint Maurice, IHL in the aftermath of battles and conflicts: what do we want to achieve?, July 14, 2022
- Sahr Muhammedally, Preparedness in urban operations: a commander’s planning checklist to protect civilians, May 1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