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规模武装冲突往往摧毁维系平民生活的系统,使民众丧失基本服务或无法获取基本物资。国际人道法明确规定各国应预见此类人道需求,确保中立救援能迅速安全地抵达受影响社区。然而从海关障碍到限制性监管框架,许多阻碍救生援助的壁垒并非源于冲突本身,而是源于和平时期的政策选择。

本篇是 “在大规模冲突中遵守国际人道法”系列文章中的一篇。在本文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法律顾问艾伦·波利辛斯基探讨了各国如何主动调整法律、行政和后勤体系,使之在危机时刻能够促进而非阻碍人道救援。她强调履行国际人道法义务需要提前准备——从放宽进口限制到确保邮政和海关豁免——以便冲突爆发时,援助能避免不必要的延误而顺利开展。

无论采取何种措施来降低大规模武装冲突中的人道代价,平民的基本服务和维持日常所需的基本物资供应往往仍被切断。尤其在人口稠密地区事实表明他们承受着最沉重的苦难。

正如伊莎贝尔·加利诺和西尔万·维特在本系列导言文章中所指出的,各国必须预先采取措施以履行其国际人道法义务,包括为减轻战争必然带来的人道代价做好准备。《日内瓦公约》,特别是关于保护平民的《日内瓦第四公约》,为应对此类苦难制定了一系列中立人道救济条款。本文借鉴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近期更新的《日内瓦第四公约评注》中的部分内容,探讨各国如何做好准备以允许并协助人道援助的运送。

国家在人道救济方面承担哪些义务?

尽管像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这样的公正人道组织可以在国际非国际武装冲突中代表受影响人群提供服务,但冲突各方都对满足其控制下民众的需求负有首要责任。同意公正人道组织开展人道行动,是满足这些需求的一种途径。

在一国无法或不愿满足这些需求的情况下,其有义务接受由公正人道组织提出的人道救援提议,且不得以非法理由拒绝给予同意。对于被占领土而言,这一点尤为明确,《第四日内瓦公约》第59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即使非武装冲突当事国,在行使控制权的前提下,也必须允许仅供平民使用运往被占领土的基本物资通过其领土中转。

一旦一方接受了服务提议,即有义务允许并协助人道救济的快速、无阻通行,但保留有限权利采取管控措施,例如搜查救济物资、限制救济的运送时间和路线、要求运送由公正人道组织监督。军事必要性可作为规范人道准入的依据,但不得无限期阻碍人道行动,正如国际法院在2025年10月22日发布的咨询意见中所重申:基于军事必要性采取的任何措施必须具有临时性仅局限于特定地域

协助救济行动不仅限于不加以干预,还需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相关法律和监管框架不会不必要地阻碍人道努力。这包括:确保基础设施适宜运送物资;提供运输渠道;消除或简化签证或其他移民事务、进出口问题和实地考察审批等行政障碍;并保障国家或组织实施救济计划所需的特权与豁免。

正如以往武装冲突所示,过度延迟必要人道救援的运送会导致生活条件恶化,最终引发营养不良、疾病蔓延和不必要的死亡,造成毁灭性后果。儿童为此付出的代价尤为沉重,他们不仅面临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危险,更承受着长期成长发育受阻的威胁。各国可以,也应当提前做好准备,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允许并协助开展公正的人道救援。首要之务是审慎评估哪些人员和物资流动限制可予放宽,从而使人道救援更快抵达预期受益人。

为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近日呼吁“所有国家简化程序、颁发可预期的授权,并在制裁和反恐框架中采取人道豁免”。关于反恐及其他制裁机制中设立人道豁免的必要性,已有诸多论述,此处无需赘述。但各国在和平时期可制定其他法律便利措施,以确保人道救援能快速高效地抵达预期受益人。

减少人道物资进出口行政障碍

国际人道法中存在若干具体条款要求为人道物资的进口提供便利。例如,《日内瓦第四公约》规定,运往被占领土的救济物资应免除“一切费用、税款或关税,除非这些费用、税款或关税对该领土的经济利益确有必要”。针对战俘被拘禁者的人道救济物资也应享受类似的税费豁免。

从逻辑上讲,这些豁免应扩展至所有对未参与或已不再参与敌对行动者的救济,以为此类救济的自由通行提供便利。关税或进口税即“由海关当局对跨境货物征收的税款”。包括关税和其他费用在内的进口税费豁免,涵盖了通常适用的更为广泛的各类税收、规费和关税,不论其具体名称为何。

联合国大会多次呼吁各国对人道救济“避免征税和施加不合理的财政负担”。许多国家已将人道援助进口免税条款纳入本国立法、海关法规和政策,有时还会在区域层面安排合作。进口税豁免同样体现在1990年《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公约》1996年《联合国人道援助海关便利化示范协定》以及1999年修订后的《京都公约》中。实践中,各国通常不对仅经其领土过境的救援物资征收关税。

和平时期还存在其他类型的限制措施,各国应确保人道救援人员、设备和物资能够自由流动——例如,民众急需的药品可能属于管制物品。进出口限制应具备一定灵活性,以便这些药品能及时送达有需要的人群。在适用情况下,对人道救援所需其他物资的出口限制也应予以放宽。

国际人道法规定人道救援人员享有行动自由,但可因迫切的军事需要而受到限制。相应地,应放宽移民限制,使他们能够安全抵达受影响社区。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制定的《法律与灾害防备清单》虽非针对武装冲突情境,但可为促进人道救援的进一步措施提供参考。

《日内瓦公约》保护人员收发的部分个人救济包裹及信函通过邮寄方式寄送。与进口税豁免类似,《日内瓦第四公约》规定,寄往或寄自平民被拘禁者战俘国家信息局中央寻人局(CTA)的任何邮件均免缴邮费。《万国邮政公约》第16条规定了相应豁免条款,其规章则详细说明了实施办法,包括对万国邮政联盟成员的责任豁免以及免邮物品的标记要求。

不论邮政服务是公营还是私营,这一义务均适用。各国必须确保运营商不收取费用,并可自行决定补偿方式,包括针对多国转运邮件的预先安排(双边或区域层面)。

在不影响《万国邮政公约》及其规章所载任何可适用报酬规定的前提下,邮政运营商是否为履行上述义务而获得其他财务补偿,应由国家层面作出决定。各国应提前做好准备以确保履行其义务,包括在邮件需经由多个国家领土转运时需落实相关安排,例如促进此类邮件通行的双边或区域协议。

落实保护措施

在建立适当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后,当局需确保其在实践中得以适用,包括培训相关海关及边境人员如何对待人道救援物资与救援人员。同时应确保必要沟通渠道畅通。为此,世界海关组织发布了支持人道工作的推荐做法,其中包括“在人道合作伙伴与参与进口流程的政府机构间建立有效沟通渠道”。

各国还可考虑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或联合国机构等国际组织协商签订协议,授予其特权与豁免权,包括免除关税和海关限制,并提供其他便利措施,以帮助其快速高效地运送救生援助。

各国在呼吁更善意地解释和适用国际人道法的同时,也应考虑在大规模武装冲突发生时,使这种遵守成为可能的具体措施。

当援助需求最为迫切时,安排其运输和交付——尤其是跨境——的难度便呈指数级增长。若各国能在和平时期采取上述措施,履行其义务将容易得多:旨在规范进口或保障药品及医疗设备的法律与行政体系,也必须确保救援物资及救援人员能够快速通行,从而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社区的生命、尊严和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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