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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伤人员地雷:战争中例外论带来的虚假安全承诺

立陶宛史无前例地宣布退出《集束弹药公约》且于今年三月初生效。与此同时,若干国家公开质疑是否应继续遵守其他人道条约,包括《禁止杀伤人员地雷公约》(下文简称《禁雷公约》)。这些事态发展是在国际紧张局势加剧、欧洲及全球安全问题与日剧增的背景下发生的。同时,正如当前冲突造成的巨大破坏所体现的那样,这一时期对基本人道规范的尊重严重不足。

在本文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首席法务官科尔杜拉·德勒格(Cordula Droege)和法律顾问玛娅·布雷姆(Maya Brehm)提请各方注意:近期《禁雷公约》面临的挑战,反映出国际人道法挽救生命的保护正遭受着更广泛的威胁。她们认为,使用杀伤人员地雷的理由往往与战场现实脱节,并忽视了这种极具危险性的武器所带来的可怕影响。作者还说明了试图规避或背弃《禁雷公约》的行为是如何挑战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准则并破坏国际法治的。本文最后呼吁加强人道规范,作为在战争中维护人道的基本保障。

在俄乌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背景下,部分国家就是否退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人道条约(包括《禁雷公约》)展开了激烈讨论。此前,立陶宛曾于去年 9 月史无前例地宣布退出《集束弹药公约》,并于今年三月正式生效。同样前所未有的是,美国去年秋天宣布计划向乌克兰转让杀伤人员地雷,这一举动重新引发了关于这种被视为已过时武器的效用、可接受性和合法性的争议。

为了保护欧洲及其他地区的平民和其他战争受难者,必须强化《禁雷公约》等条约背后的人道动机,摒弃可出于安全或防务考量而不尊重国际人道法的观点,不论情势如何特殊均应如此。

杀伤人员地雷所造成的破坏性且持久的人道后果

杀伤人员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每年都会夺去数千人的生命,并破坏民众的生计。地雷幸存者——其中许多是儿童——所遭受的伤势和创伤使其生活面目全非,有些人甚至再也无法行走。例如,在乌克兰,特别是在前线和被收复地区,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是平民伤亡的主要原因。

然而,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的危害不止于此——武器污染的严重程度往往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完全显现。从柬埔寨到克罗地亚,杀伤人员地雷在埋设数十年后仍然潜伏在尘土与瓦砾之下,随时可能伤害敌对行动结束后毫无防备的返乡难民、在控制线巡逻的维和人员、照看羊群的牧羊人,或是在户外玩耍的儿童。

自 26 年前生效以来,《禁雷公约》已帮助大幅减少了杀伤人员地雷造成的伤亡人数。该公约还在以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使各国销毁数百万枚储存的杀伤人员地雷:清除大片受污染土地(迄今已有 30 个曾受污染的缔约国宣布本国已实现无地雷状态);提升对地雷幸存者困境的关注;并帮助动员大量资源用于开展地雷相关行动。

然而,不幸的是,近年来,地雷导致的伤亡人数有所上升。2023年,根据地雷监测机构的记录,仅杀伤人员地雷就造成了833人伤亡,这是自2011年以来此类伤亡人数最多的一年。该监测机构指出,这一激增主要是俄乌武装冲突中广泛使用杀伤人员地雷(及伊朗、缅甸和朝鲜开始使用此种地雷)以及(主要是非国家武装团体)使用简易地雷所造成的。2023年,共有23个国家报告出现了简易地雷造成的伤亡事件,此类地雷也已连续数年成为导致伤亡最多的一类地雷/战争遗留爆炸物。

虽然每年的伤亡人数有所波动,但伤害的模式始终未变,并且自20世纪90年代全球地雷危机以来便有详细记录。平民本应获得免受战争影响的保护,但在2023年平民仍首当其冲,地雷/战争遗留爆炸物造成的伤亡人数中84%是平民,其中许多是儿童。

杀伤人员地雷具有破坏性的人道影响,但这并不令人惊讶。根据相关法律定义(《禁雷公约》第2条第1款,以及措辞几乎相同的《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经修正的第二号议定书》第2条第3款),这些武器属于“受害者触发式”,即是指“设计成在人员出现、接近或接触时爆炸而使一名或一名以上人员丧失能力、受伤或死亡”的地雷。杀伤人员地雷无法区分士兵和儿童。此类武器具有滥杀滥伤的效果,有人认为,它们本质上就是不分皂白的,因此受到国际人道法的禁止。区分平民与战斗员的义务是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1997年关于杀伤人员地雷的法律禁令正是建立在这一原则之上(《禁雷公约》,序言)。

《禁雷公约》被公认为是一项成功的条约,获得了广泛的国际支持——联合国四分之三的会员国(截至2025年3月,已有164个缔约国)受其约束,此外,还有其他国家和54个非国家武装团体正式将该公约的规范作为政策遵守。近期,各缔约国于2024年11月在柬埔寨暹粒-吴哥举行的第五次审议大会上,重申了他们“坚定不移地承诺”以终结杀伤人员地雷的祸害。

尽管全球承诺依然坚定,但近几个月来,有关杀伤人员地雷“好处”的言论再次浮出水面。有些观点声称某些杀伤人员地雷可能不在《禁雷公约》的禁止范围之内,同时主张使用和扩散此类地雷的理由在某些圈子中获得了支持。

然而,这与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背道而驰。

杀伤人员地雷破坏性的人道后果远远超出其有限的军事效用

最近关于杀伤人员地雷在国家防务或威慑方面具有军事效用的主张与各国及其他行为体数十年来消除此类武器的努力形成鲜明对比。这些努力符合各国对遵守国际人道法、维护残疾人权利和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承诺。

1996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委托进行了一项深入研究,研究结果得到了来自19个国家的军官支持,其中大多数人有使用地雷的亲身经验。这项研究结论表明杀伤人员地雷仅具有“有限的军事效用”,而即便如此,“在实际冲突中使用此种武器的可怕人道后果远远超过了”其有限的军事价值。该研究回顾了二战以来的26场冲突,并未发现任何可以支持杀伤人员地雷不可或缺或具有较高军事价值这一主张的证据。

此种武器除造成严重的人道后果和冲突后影响外,该研究还发现:

  • 雷区可以用扫雷设备相对迅速地突破,雷区只有在火力掩护下才有效,而且在实践中未能阻止军事渗透;
  • 建立、监测、维护和清除雷区耗时、昂贵且危险;
  • 杀伤人员地雷的使用已出现造成己方和友军伤亡的情况,同时也限制了战术的灵活性。

该研究还发现,在战场环境下,极难以符合传统军事条令和国际人道法要求(标记、制图等要求)的方式使用杀伤人员地雷——即便是职业军队也难以做到,并且在实践中极为罕见。此外,该研究还强调,远程投放的杀伤人员地雷(例如通过炮兵部署)在标记和记录使用情况方面存在严重挑战,尤其引发了平民保护方面的问题。

2004年12月,一个由高级军事专家组成的小组重申并更新了该研究的结论。他们强调,现有(用于区域拒止、地形塑造或防止反车辆地雷被清除等)的替代手段,以及军事技术的基本进步和战争形态的演变,已使得杀伤人员地雷变得冗余无用。

此后,反地雷技术的进步以及网络中心战的发展进一步强化了上述结论。拉脱维亚武装部队司令(2024年1月)和爱沙尼亚国防军司令(2024年12月)等军事领导人近期发表的声明进一步支持了这一评估结论。

《禁雷公约》禁止所有杀伤人员地雷,但不禁止其他地雷或弹药

部分观点认为,某些类型的杀伤人员地雷可能不在《禁雷公约》的禁止范围之内,或者对平民不会构成重大威胁。这些主张有时会提及并不明确的地雷技术进步(如“智能”地雷)。他们往往会引用所谓的“非持续性”杀伤人员地雷,即具备自我停用和自毁功能的地雷,一些国家声称这种机制“适当地降低了人道风险”。

这类杀伤人员地雷,尽管称之为“非持续性”地雷,但其危险性依然持久存在。触发时,这类地雷会与任何其他受害者触发式武器一样产生不分皂白、滥杀滥伤的效果。此外,其中一部分地雷可能无法按预期自毁——而且,在战场环境下,故障率可能会高于受控测试条件下的水平。远程投放时,杀伤人员地雷可大规模部署,这意味着即使其故障率相对较低,也可能导致大规模污染。从人道排雷的角度来看,所有杀伤人员地雷——包括所谓的“非持续性”地雷——均须视为具有危险性,因为其人道和经济代价在其原定用途结束后仍然长期存在。

关于合法性问题:《禁雷公约》无一例外地禁止所有杀伤人员地雷。该公约对杀伤人员地雷的定义(第2条第1款)并未依据装置处于受害者触发模式的时间长短作出区分。在1996年《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二号议定书》修正案通过之前,曾针对“非持续性”地雷的问题展开过广泛讨论。《禁雷公约》是在此之后才获得通过的,因此这些地雷毫无疑问在该公约全面禁止性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相比之下,《禁雷公约》并不禁止其他类型的地雷。该公约并不适用于水雷或反车辆地雷,包括传统的机械式反坦克地雷以及现代“智能”且“网络化”的反坦克地雷。后者的使用受到1980年《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二号议定书》及其1996年修正案(如适用)的约束,同时也受到关于敌对行动和地雷的国际人道法规则的规制(《习惯国际人道法研究》规则81-83)。

《禁雷公约》也不禁止通过指令引爆的爆炸性弹药,例如由士兵使用点火线或无线射频引爆的弹药。这些武器有时被口头称为“地雷”,例如美国的“克莱莫地雷”(“Claymore mine”)或芬兰的“耶米纳”(“Jäämiina” ,即冰地雷),后者在“冬季战争”(1939-1940年)期间发挥了突出作用。然而,在指令引爆模式下使用时,这些弹药并不符合关于“地雷”的法律定义(《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二号议定书》第2条第1款《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经修正的第二号议定书》第2条第1款),而是受到1980年《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二号议定书》及其1996年经修正后的第二号议定书中关于“其他爆炸装置”之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以及关于敌对行动和武器的国际人道法规则的约束。

《禁雷公约》适用于所有情况:战争也不例外

在俄乌武装冲突的背景下,近期关于退出《禁雷公约》的论点往往援引使用武力自卫以对抗敌对方侵略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支持者认为,在特殊情况下,使用杀伤人员地雷以及退出该条约是合理的——并声称公约的起草者未能预见此类情形,而且如果敌对方不受该公约限制的约束,那么遵守此项限制的一国将处于不利地位。

这类论点夸大了杀伤人员地雷的军事和安全益处(见上文),忽视了《禁雷公约》背后的人道理由。该公约是对地雷造成的长期苦难的直接回应,这种苦难在全球范围内的非国际性和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均有详细记载。因此,每一缔约国均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使用(转让、储存……)杀伤人员地雷(《禁雷公约》第1条)。正如一位法律评论员所解释的:“该表述涵盖了和平时期和任何武装冲突,并全面排除在这两种情况下实施被禁止行为的可能性。”此外,根据《禁雷公约》,不论敌对方是否使用杀伤人员地雷,也不论形势如何严峻,即便是在自卫对抗侵略的情况下,使用杀伤人员地雷作为交战报复手段仍然是非法的。

《禁雷公约》关于退约的规定也证实,起草者有意拒绝接受以武装冲突为由而放弃对杀伤人员地雷的重要禁令这一观点。事实上,退约将在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六个月后生效,但如果退约国在此期间正处于武装冲突中,则退约不应在冲突结束之前生效(《禁雷公约》第20条第3款)。

近期支持使用杀伤人员地雷的论点同样挑战了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关于国家必须以“任何手段”自卫的主张,与国际人道法的核心原则相抵触:因为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选择不是无限制的(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5条第1款)。大多数战争都会引发关乎生存的问题,尤其是对受到直接影响的民众而言。但这些担忧不能成为放弃或规避旨在保障其安全的法律保护的理由。无论战争起因为何——无论一国是发动侵略战争,还是基于自卫而采取行动——国际人道法均平等适用于所有各方,并旨在保护武装冲突的所有受难者,而不论他们属于哪一方。

《禁雷公约》以及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其他限制,都是为了在战争中维护人道。将此种限制描述为“束手束脚地战斗”,具有严重误导性。即使敌对方无视这些规则,坚持遵守人道约束仍然符合任何政府的最佳利益——尤其是因为这些约束有助于保护本国平民免受伤害。

正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恰当地指出:“国际人道法不是为和平时期充满希望的日子制定的,而是为人类的至暗时刻制定的,因为在这种时期武装冲突肆虐,民众处于严重危险之中。”

为了在战争中维护人道,人道规范必须予以强化,国际人道法必须得到尊重

《禁雷公约》近期面临的挑战引发了对受地雷影响民众安全与福祉的严重关切。退出或违反《禁雷公约》都会削弱其效力和公信力,致使普遍遵守的可能性降低,并破坏其所确立的人道规范。这导致杀伤人员地雷更有可能被投入使用和扩散,继而对平民构成明确而现实的威胁。历史表明,仅凭规制敌对行动的国际人道法规则,并不足以防止或应对杀伤人员地雷给人类造成的巨大苦难。早在1997年,全面法律禁令就已被视为唯一有效的解决方案,而这一结论至今仍然适用。

为背弃人道条约进行辩解——以及面对违反和退出条约时保持沉默——对国际裁军和军控协定,对战争受难者保护都构成了更广泛的风险。例外论的叙事制造了一种令人不安的双重标准:人们期待某些国家履行其承诺,而其他国家可以无视这些承诺;或者所有国家均背弃自身义务,导致国际法治遭到全面侵蚀。

人道规范必须不断予以重申。各国、武装冲突各方以及我们所有人都有责任拒绝接受例外论带来的虚假安全承诺,强化杀伤人员地雷及其他造成不可接受伤害的武器的恶名,并推动国际人道法的忠实实施。缔约国会议的成果文件表明,大多数国家都希望未来不再受到杀伤人员地雷的威胁。《禁雷公约》等人道条约尽管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但依然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保护,并构成了在战争中维护人道的基本保障。

 

参考文件

[1] Editor’s note: on 12 March 2025, Marshall Islands ratified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Use, Stockpiling, Production and Transfer of Anti-Personnel Mine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 Thus as of today, 13 March 2025, the APMBC has 165 states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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