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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规模冲突中遵守国际人道法:应对亚太地区的局势复杂性

从东印度洋通过东南亚和东亚一直延伸至西太平洋的水域维系着全球贸易,孕育着许多民众赖以为生的丰富海洋资源,并驱动着区域经济发展。这些水域对许多国家的安全至关重要,并且还是数个大国、广袤群岛国及小型岛屿国等众多小国的所在地。此外,这些水域还存在着彼此重叠的海域主权主张、海上战略咽喉要道,以及包括来自该地区之外国家的日益增强的军事存在。海上事件发生时,就会出现紧张局势,且误判可能升级为波及范围更广的对抗,这一风险始终存在。

虽然武装冲突的发生并非不可避免,但一旦爆发,往往具有高强度、大规模和迅速演变的特征,并会带来深远而严重的人道后果。为此类情况做准备不仅要防止局势升级,还要确保减轻人道影响以及公正的人道行动能够得以开展, 即便是在中立国也应承担重要职责的复杂海上环境中,亦是如此。

本篇博文是“在大规模冲突中遵守国际人道法”系列博客文章之一。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法律顾问安莎·克里希南(Ansha Krishnan)和伊芙·马辛厄姆(Eve Massingham)在本文中探讨了亚太地区可能发生的大规模冲突会引发的一些人道挑战。鉴于该地区海洋属性显著、地域范围辽阔且当前地缘政治现实复杂,冲突应对准备工作的方方面面均需予以特别考量,原因在于:必须采取各种切实措施以履行国际人道法义务并为可能出现的人道后果做好准备。

太平洋覆盖了地球表面约三分之一的面积,且人居岛屿之间的距离十分遥远。在当今的全球经济格局下,那些可能曾一度自给自足的偏远太平洋岛国如今则依赖海上运输补给,使其极易受到海战造成的运输中断的冲击。大规模的人道后果将尤具挑战性,需要对此做出提前规划。尽管该地区可受益于在应对自然灾害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但大规模武装冲突更具复杂性,需要做出额外考量以确保准备工作的开展。

战争领域的扩张:多域战场

亚太地区的海上冲突不仅将挑战包括海战法在内的法律框架[1], 还将考验各国应对实际人道现实的能力。广袤海域中的遥远距离将对冲突应对准备预案带来挑战。海上无人舰艇等无人系统的激增又使问题更趋复杂。海军无人机已被用于针对舰船、飞机和沿海目标的进攻性作战,且自主武器系统的合法性与适用性也带来了挑战。[2]

当代武装冲突亦不再局限于陆海空领域——网络和外层空间及信息环境中的军事活动正在日益增多[3] 针对公共基础设施通信网络交通系统的网络攻击已经变得日益频繁。这些攻击模糊了军用与民用领域的界限,往往导致关键服务受到影响。该地区对海底电缆的依赖及由此产生的脆弱性,正是各国日益关注的不同领域之间的交互作用的典型例证。针对军民两用海底电缆的攻击风险,给该地区乃至全世界都会带来灾难性的人道后果。[4]

联合作战:盟友的义务

任何以亚太地区为中心的大规模冲突,都可能涉及多个军队在远离军事基地的区域开展联合作战行动。盟友必须在联合拘留行动中明确各自的角色与职责,[5] 考虑海上移送被拘留者的方案,商定适用法律框架和程序,并建立协调机制,包括在盟友间移送被拘留者的机制。[6] 鉴于近期多国行动主要发生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局势中,很清楚的是,该地区的许多参与方虽然有联合作战方面的经验,却从未在国际性武装冲突框架下或如此大规模冲突背景下考虑过此类问题。

设想一次支持冲突一方的假想海上行动,涉及多个盟友参与开展大规模俘获、移送和临时拘留海上敌方战斗员的行动。该情形引发若干实践和法律层面的问题,例如:哪一方对被拘留者行使控制权?存在哪些规制盟友间俘获与移送行动的法律和程序框架?拘留方与移送方是否已制定并签署符合国际人道法的正式技术协议、谅解备忘录或标准操作程序?是否具备审查程序用于移送方评估被移送人员是否将面临基本权利遭到侵犯的风险?海军部队是否为在遵守国际人道法的前提下接收并在船上临时押留被拘留者做好了准备?是否设有确保安全运输的适当登陆点,以及是否有可用且适宜的陆上设施?[7]  是否已有效征询了位于行动区域附近的中立国的意见?在有多国部队参与的大规模拘留行动中,不推回原则[8] 就是需要联盟高度协同才能达成法律与军事之间互操性的典型例证。

关于在大规模拘留行动中遵守国际人道法的具体准备措施,见本系列博文中的前一篇

中立国:搜救与遣返之义务

在武装冲突期间,对适用于中立国与交战国的中立法的解释与适用正日益成为一项关键考量。历史上,海上中立法总会在海军强国间爆发大规模武装冲突时凸显其重要性。因此,亚太地区大规模武装冲突将对中立国,尤其是那些拥有广袤海域或群岛水域的国家产生何种影响,是受到这些国家高度关注的议题。

特别是,中立国可能会因附带拘留或善意海上搜救行动而无意间被卷入冲突。[9] 根据国际海洋法,中立国仍负有协调和便利海空搜救行动的义务。悬挂中立国国旗的舰船船长须向海上遇险人员提供援助,且中立国政府的船只可参与此类搜救行动。当中立国对交战国武装部队的伤者、病者、遇船难者或死者行使控制权时,他们在拘留、将相关人员移送至中立国领土接受医疗救治以及遣返方面负有特定义务——除非中立国与交战国之间有相反之协定。[10]

设想这样一种情况:某中立国的港口位于靠近敌对行动开展的地区,而该港口是唯一可供交战国军舰移送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的选项。这些人员可能需要紧急医疗救助、临时住宿所,或需予以拘禁。中立国可能被要求提供必要的人道援助,同时还应确保该军舰及其船员不再参加敌对行动。[11]

现在设想同一情境下的规模化场景。亚太地区广袤的海域在此之上增添了多层复杂性。在此规模化场景中,需要从实际交战地带内搜寻、收集和撤离大量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而行动地点很可能远离现有港口和关键基础设施。海上被俘战斗员可能也需要被尽快移送至陆地,以确保其获得应有的法律保护。[12]

该地区的地理现实凸显出中立国有必要制定明确的指令、培训方案和行动程序,清晰界定在与冲突各方开展搜救、医疗后送及拘留等行动时应遵循的中立程序。

维护人道空间与人道准入:武装冲突所有各方及非冲突方的共同义务

大规模武装冲突本质上就会带来包括大规模伤亡、大规模流离失所,以及关键基础设施和自然环境的广泛破坏在内的人道后果。因此必须特别忆及:根据国际人道法,当受冲突影响民众的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时,中立的人道组织有权向冲突各方提供服务以开展人道行动。[13]  这对于中立国来说具有特殊意义。在实践层面,这要求冲突所有各方与诸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各国红会等中立的人道机构开展强有力的协调与合作。一旦各方达成公正的人道救济方案,所有各国——包括那些非冲突方——在享有控制权的同时,必须准许和便利这些救济迅速和无阻碍地通过。[14] 这意味着中立国必须准许使用其领土,以便救济可以高效地进入冲突区,且冲突各方在配合并采取积极行动便利人道行动方面负有法律义务。

各方(包括盟友和中立国)之间达成的协定能够帮助确保必要的法律和准备措施到位。此类协定可包括:预先指定的遇船难者或伤者登陆和接受救治的地点;拘禁战俘或平民的规程(包括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探视安排[15]);以及便利人道救济和遣返行动的程序。在后勤层面,可简化行政手续以便利签证及其他移民事务、财务/税务问题、进出口管制、一线到访审批,以及保护相关组织工作所需的特权与豁免。[16] 鉴于太平洋地区的地域水域广阔性,可合理预见上述情形的发生。

结论

大规模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发生并非已成定局——但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风险。其中的关键在于要为大规模人道后果及伴随产生的后勤挑战做好准备。这不仅关乎冲突各国的重大利益,对该地区的中立国亦是如此,它们都肩负着在人道需求出现时保护人类的生命与尊严的义务。

遵守国际人道法要求对这些挑战做出预判,并为此做好准备,以减轻人道后果。这是一项至关重要的职责,不仅须由武装参与方和人道参与方承担,还须由各国政府承担——其相关部门在应对大规模冲突的人道影响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作者注:本文作者感谢迈克尔·克雷舍姆(Michael Cresham)、斯诺伊·林特恩(Snowy Lintern)、安德烈·斯密特(Andre Smit)和大卫·塔克(David Tuck)为本文观点形成所做出的贡献。

 

参考资料

[1] 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挪威红会的重要支持下,人道法国际研究所目前正在对海战法的部分内容进行更新(见:https://iihl.org/wp-content/uploads/San-Remo-Manual-Project-Statement.pdf 以及激励对国际人道法做出政治承诺的全球倡议框架下海战规则工作领域开展的工作: https://www.icrc.org/sites/default/files/media_file/2025-03/Global_Initiative_workstream_Web.pdf

[2]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自主武器系统的立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日内瓦,2021年:https://www.icrc.org/zh/document/icrc-position-autonomous-weapon-systems。另见《联合国秘书长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的共同呼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日内瓦,2023年:https://www.icrc.org/zh/document/joint-call-un-and-icrc-establish-prohibitions-and-restrictions-autonomous-weapons-systems.

[3] https://blogs.icrc.org/law-and-policy/zh/2025/05/22/the-shifting-battlefield-technology-tactics-and-the-risk-of-blurring-lines-of-warfare/

[4]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人道法及其在当代武装冲突中面临的挑战》,第42页。

[5]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日内瓦第三公约〉评注》,第1519~1523段。

[6]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日内瓦第三公约〉评注》,2020年,第1537段。

[7] 《日内瓦第三公约》第19条。

[8] 《日内瓦第四公约》第45条第4款。

[9] 《日内瓦第一公约》第4条,《日内瓦第二公约》第5条;《第一附加议定书》第19条。

[10] 《日内瓦第二公约》第15条、第17条、第40条第3款,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日内瓦第二公约》第15条的评注。

[11] 《日内瓦第二公约》第17条。

[12] 《日内瓦第三公约》第22条。

[13] 见《日内瓦第一公约》《日内瓦第二公约》《日内瓦第三公约》第9条以及《日内瓦第四公约》第10条(国际性武装冲突),这些条款确立了所谓的人道倡议权。《日内瓦第四公约》第23条,《第一附加议定书》第70条第2、4、5款,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国际人道法研究》规则55

[14] 对于国际性武装冲突,见《日内瓦第四公约》第23条,《第一附加议定书》第70条第2、4、5款,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国际人道法研究》规则55

[15] 见《日内瓦第三公约》第126条及《日内瓦第四公约》第143条。

[16] 《日内瓦第二公约》第30条。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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