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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日内瓦第三公约》与战俘司法保障

促进对国际人道法的尊重 / 分析 / 日内瓦第三公约评注 阅读时间约3分钟

审判:《日内瓦第三公约》与战俘司法保障

乌克兰国际武装冲突中的第一批战俘已被起诉或宣判。这些审判将成为数百、甚至数千人大审判的前奏,因为冲突双方都已明确表示,要让落于己方手中的战俘对其严重罪行负责。据报道,俄罗斯已经对1000多名乌克兰战俘开展调查,而乌克兰首席检察官办公室称,经登记的战争罪指控超过15000项,已启动至少80个针对被控加害方的法律程序。与此同时,国际刑事法院也正在对乌克兰局势进行调查。以此为开端,主要针对战俘的法律程序可能会如雪崩般铺天盖地,在此,有必要对审判战俘所适用的规则进行回顾。

本文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法律顾问伊薇特·伊萨概述了在针对战俘的法律程序中必须向其提供的公平审判保障。相关保障规定在现已得到普遍批准的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当中。关于战俘的这些权利,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新近修订的《<日内瓦第三公约>评注》载有更全面的信息。

在战场上被俘的战斗员在许多方面都可能面临不公平待遇,包括不法或不公正的起诉。与自由未受剥夺的人相比,被拘禁的人在进行有效辩护方面处于弱势地位。此外,他们处于敌国的控制之下,还必须应对俘获者的情绪。

在二战期间,上述风险就是许多战俘面对的可怕现实,对他们的审判往往存在严重的缺陷。许多人未经任何有效的正当程序,即被起诉或被判以重刑,有些甚至是死刑。二战所造成的痛苦经历带来了一个直接结果,即在战争结束时,各国商定了一系列针对面临刑事或纪律处分程序的战俘的最低保障。这些规定载于《日内瓦第三公约》第82至108条。随着越来越多的战俘面临审判,回顾这些规则对于避免重蹈历史的覆辙至关重要。

何时可以起诉战俘?

《日内瓦第三公约》第4条规定了必须被认定为战俘的人员类别。与战俘地位密不可分的是一套保护战俘的国际规则。享有战俘地位的人员可以是一国武装部队的成员,即战斗员;也可以是代表冲突一方作战的其他武装部队的成员,前提是他们满足某些区别于平民的条件;此外,随军文职工作人员、战地记者、供货商人及其他随军平民也有权获得战俘身份。

战斗员有权代表一国参加敌对行动。俘获战斗员后可以对其进行拘禁,以防他们重返战场参加战斗。拘禁期间,须确保其获得人道待遇。其中,确保被俘战斗员免于因参加敌对行动而受到起诉是很重要的一点。

虽然被俘战斗员不能仅因其代表冲突一方作战就受到起诉,但如该战斗员犯有违反拘留国刑法的罪行,则可诉诸审判。此外,如果被俘战斗员实施了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的行为或犯有其他战争罪行,则必须对其进行审判。

须给予受诉战俘何种待遇?

适用于审判战俘的一般原则

面临审判时,战俘同样受益于《日内瓦第三公约》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方面:首先,第13条关于人道待遇的要求在战俘面临审判时仍应适用。须在整个拘禁期间,保护战俘免受公众好奇心的烦扰,包括在其面临法律程序时。虽然履行这项义务的主体是拘留国,但媒体机构也应在对战俘之审判进行报道前开展评估,以确保其报道不会使战俘暴露于公众好奇心之下或致使他们受到公开羞辱。对战俘不得施以肉体或精神上之酷刑或任何其它胁迫。(第17条;第99条第2款)

针对战俘的法律程序必须遵守一般法律原则,包括战俘有权进行有效辩护以及不得强迫其认罪。不得对战俘予以集体处罚(第87条第3款),只能就战俘负有个人责任之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战俘进行审判的法庭须提供其具有”公认的独立性与公正性”这一”根本保障”。

未保证战俘享有受到公允及合法审判的权利,构成对《日内瓦第三公约》的严重违反,其本身就将招致刑事起诉。

同等原则

战俘属于军事人员。因此,战俘被俘期间的某些待遇标准参照适用于拘留国军事人员的标准。这被称为”同等原则”(第一编第3条第3款),在《日内瓦第三公约》第82及102条中有所体现。

然而,仅参照适用拘留国自身部队成员的标准是不够的。《公约》还规定,必须向所有战俘提供最低保障,而无论拘留国对其本国军事人员提供的待遇如何。(第36段)

审前与调查阶段

提供公允及合法的审判的要求包括预审和调查阶段(第4027段)。《日内瓦第三公约》的规定考虑到了在武装冲突期间进行司法调查可能具有复杂性,因而要求”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尽快”进行相关调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近期修订的新版《<日内瓦第三公约>评注》(以下简称”评注”)指出,”为了涉嫌或被指控犯罪的战俘的利益,调查须全面且应以必要的谨慎方式进行,同时,应采取合宜的调查时限,以保护所涉战俘尽快受审的权利以及其在最终作出有罪判决前被推定无罪的权利。” (第4028段)

由于战俘已处于被剥夺自由的状态,所以对其实行审前监禁的必要性有所下降。但如果处于类似情形下的拘留国本国武装部队成员也须进行审前监禁,或者如果审前监禁措施对拘留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必不可少,则可以在所涉战俘等待审判期间进行监禁。审前监禁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第4037~4041段),所涉战俘在监禁场所度过的期间必须从其刑罚中予以扣除(第4042~4046段)。

《日内瓦第三公约》当中包含一些监督与调控机制,包括保护国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参与。根据《公约》第104条,拘留国如决定对某一战俘进行司法程序,应尽速通知保护国。通知必须包含战俘的详细信息、有关他们拘留地点的信息、对他们提出的指控以及审判的地点和日期等。通知须在战俘受审前至少三周发出,使保护国能够监督《公约》的实施。在最近的实践中,各国并未指定保护国,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则经常主动履行保护国的职能(第45~51段和第1296~1302段)此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有权接触所有与国际性武装冲突有关的被拘留者,包括被拘留的平民和战俘。为了监督对战俘权利的尊重,必须允许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探视任何战俘——包括那些面临审判的战俘——无论他们身处何处(第126条)。

审判阶段

《日内瓦第三公约》第105条规定了在审判战俘期间必须满足的条件。该条非常详尽地规定了正在接受审判的战俘有权获得其战俘同伴的协助,并有权由其本人进行辩护或得到保护国为其指定的合格律师进行辩护。如果战俘和保护国都无法聘请辩护律师,则拘留国必须为战俘提供一名律师。 此外,必须确保战俘有权传唤证人(第三、四编)。

必须给予战俘的代理律师足够的时间与必要的设施,以便其进行有效辩护。这就意味着,须使律师能够与战俘进行私密讨论,以及与证人进行商议(第4114~4124段)。必须在审判前及时向战俘和为其辩护的律师通报对战俘的指控,以便其做好准备(4126~4132段)。

为了战俘能够有效参与法律程序,必须使其能够获得翻译服务(第4096~4199段)。最后,必须允许保护国的代表(若没有国家任命,则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代表)出席对战俘的审判,出于国家安全原因审判必须”秘密进行”的情况除外(第4133~4137段)。

《公约》第106条规定,必须允许战俘对其所受之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提出赦免或缓刑的诉愿。战俘享有的第105条列举的权利,直至其上诉或者诉愿结束均适用(第4125和4149段)。

根据107条的规定,对战俘之判决应立即通知保护国、战俘代表及被控战俘本人。如未指定保护国,则须通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第4190~4192段)。

宣判和判后阶段

对战俘判处的刑罚必须与拘留国武装部队成员因相同行为可能面临的刑罚相同。某些惩罚是完全禁止的——集体处罚、体刑、监禁于无日光之场所,以及任何形式之酷刑或残暴(第五编)。也不得剥夺战俘原有之等级,或禁止其佩带徽章(第六编)。

在对战俘进行判处时,当局应尽可能考虑到战俘不受效忠义务之拘束,且系因不在其本人意志支配下之环境关系落于拘留国权力下。当局并无义务必须援用某一罪行之规定的最低量刑,但可作有利于战俘的减刑。此外,《日内瓦第三公约》要求拘留国”尽量从宽”,并尽可能采取纪律而非司法之措施(第四编)。

战俘必须在与拘留国武装部队成员相同的场所和条件下服刑(第4201~4205段)。但在任何情况下,服刑条件都必须符合健康与人道的要求(4206~4208段)。必须对妇女实行单独羁押,拘留期间由女性警卫值守(第四编)。必须允许战俘在服刑期间能够收发信函、收寄包裹、定期锻炼以及接受医疗救助与精神援助。

受审战俘即使被定罪,也仍享有战俘地位及《公约》之利益,只要该利益在监禁或刑罚执行的情况下事实上仍可实现(第85条)。

死刑

《日内瓦第三公约》中包含适用于死刑的附加规则(此处此处此处)。战俘不得被判处死刑,除非法庭已被特别提醒注意战俘不效忠于拘留国的事实,且系因不在其本人意志支配下之环境关系造成的。任何死刑判决都必须通知保护国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并且在通知发出六个月后才能执行。(第3996~4002段)

移送;宣判结束

拘留国仅能将战俘移送至《第三公约》之其他缔约国,并须于拘留国对于接受国实施本公约之意愿与能力认为满意后行之。新版《评注》并未反对将战俘移送国际法院或法庭追责的做法,但指出:”接受的国际法院或法庭是否有能力、有意愿保证其所提供的标准至少与《公约》规定的保护标准一致,特别是在审前监禁和公正审判的保障方面,将……是一个相关的考虑因素”(第1532段)。

实际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释放,不得迟延(第118条)。尽管如此,拘留国仍可以继续拘留正在接受司法程序或服刑的战俘(第115条)。但是他们也可能决定在诉讼或判决到期之前遣返此类战俘或将其安置在中立国家。

和平时期的义务

为了能够在武装冲突期间向战俘提供司法保障,各国必须在和平时期就已经通过同化原则审查其军事法规中将适用于战俘的要件。例如,国家在军事法庭审判军事人员,需要努力确保此类机构能够确保对战俘进行独立和公正的审判。各国还需确定是否可以通过军事法庭审判平民战俘,因为许多国家都有宪法规定限制军事法庭审判平民。自二战结束以来,国际武装冲突相对较少,这意味着大多数国家可能没有做好准备,以处理他们可能俘获的战俘或接受可能由交战方移送给他们的战俘。

结论

《日内瓦第三公约》中有关司法程序的规则不妨碍正义的实现。这些规则通过为战俘寻求公允及合法的诉讼程序,确保了战俘将受到人道待遇。这些规则的目的是防止不公正的起诉与判决。知道战俘如受到审判,将能够针对指控进行充分辩护,对于已经面临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的战俘及其亲人而言,是一种莫大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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