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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苗与国际人道法:确保受冲突影响国家可以平等获取疫苗

人道行动 / 分析 / 医疗服务 / 新冠疫情与冲突 / 法律与冲突 阅读时间约2分钟

新冠疫苗与国际人道法:确保受冲突影响国家可以平等获取疫苗
目前各国都在努力遏制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世界都在关注新冠疫苗的研发工作。虽然病毒不分国界,疫病不分种族,但在武装冲突局势中,抗疫工作面临特殊的挑战。 一旦疫苗上市,我们如何能够确保所有人,包括战区民众,都可以平等获取?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在疫苗接种工作方面又承担着怎样的义务?在本篇博文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法律顾问亚历山大·布赖特格尔从国际人道法中寻求上述问题的答案。

数月以来,各国研究人员都在竭尽全力研发新冠疫苗。就在我撰写本文时,世界卫生组织已经跟踪了170多种候选疫苗。这是一场争分夺秒的比赛,所有人都被迫参与其中。

疫苗一旦研发成功后,我们就必须从以往的医疗卫生危机中吸取教训。从艾滋病到甲型H5N1流感病毒,我们都曾目睹人们贪婪地争夺治疗机会,而把深陷武装冲突的最脆弱国家挤到了后面。从埃博拉病毒疫情等危机之中,我们又看到恐惧、误解和怀疑是如何导致医务人员承受污名,遭受暴力,使医疗系统在因为医疗服务提供方多年遭遇冲突和暴力攻击而仅能勉力维持的情况下,又背负了更加沉重的负担。

虽然尚无详细计划来克服这些挑战,但国际人道法为武装冲突各方就日后派发及接种新冠疫苗提供了重要指导,以确保受影响民众能够获取疫苗,不受歧视,并保护开展疫苗接种工作的医务人员。

确保不加歧视地提供疫苗是一项法律义务

一般而言,根据人所享有的健康权,各国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流行病的防控和治疗,并确保对所有在其管辖之下的民众不加歧视地提供医疗服务,包括为民众接种疫苗,预防重点传染病。

I在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规定了在特定局势中面向特定群体时关于传染病及流行病预防工作的具体义务。规制拘留行为的规则要求拘留国必须维护被拘留者的健康与卫生状况,这是拘留国必须确保应满足被剥夺自由之人的一项基本需求。[1] 例如,《日内瓦第三公约》第29条就规定,拘留国应负责采取防止战俘营中传染病所必要之卫生措施。其中就包括在必要时接种疫苗,从而预防传染病,或遏制其进一步扩散。[2]

在占领的情况下,根据《日内瓦第四公约》第56条规定,占领国负有依国家与地方当局之合作,保证并维持占领地内公共保健与卫生之义务。他们必须采取”扑灭传染病与流行病传播所必要之预防及措施”。此类措施包括派发药品和疫苗、储备医疗物资库存(包括疫苗)、或向疫情暴发地区派遣医疗队,进行疫苗的接种。[3]

上述以国际人道法为基础,并由国际人权法加以补充的义务必须在不加不利区别的情况下予以实施,亦即除医疗相关的考量之外,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加以区别。而实际上在根据医疗需求加以考量时,有可能需要明确优先治疗对象,甚至要进行差异性治疗,才能确保实现事实上的平等治疗。[4] 这就表示疫苗应优先提供给可能面临较高风险的人员,如老人、存在合并症的患者或医务人员自身。这还要求各国面向儿童、老人或残疾人士等在获取疫苗接种服务方面存在特殊困难的群体采取针对性的积极措施。

医务人员与医疗机构受国际人道法保护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许多医务人员及就诊患者都承受了污名,有时这种污名还会导致平民和武器携带者公然发起攻击、进行骚扰和威胁。

根据国际人道法,参与运输、派发或接种疫苗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和医务运输工具,在被武装冲突一方的主管机关专门派用于一项或多项医疗目时享有特殊保护。特殊保护是指:1)此类人员、机构和工具必须始终得到尊重与保护(除非其在人道职责之外从事,或被用于从事害敌行为);2)此类人员、机构和工具有权使用红十字、红新月或红水晶标志;3)一旦警告未得到听从,特殊保护即行丧失。

接种疫苗属于受保护的医疗行动

除搜寻、收集、运输、诊断、医治伤者病者之外,国际人道法还指出”预防疾病”也是一项医务目的。[5] 而尽管接种疫苗不仅可以惠及患者,还对健康的平民居民、战斗员(combatants)或战斗人员(fighters)有益,但此项工作也属于预防疾病的范畴。

专门被派用于为民众接种疫苗,以及完成其他医疗目的的平民或军队医务人员享有特殊保护。专门被派用于管理医疗机构,以及操作、管理医务运输工具的人员也享有同等保护。就医疗机构而言,《第一附加议定书》第8条第5款中的一项定义就包含”预防医务中心和院所”,即致力于疾病预防的初级卫生保健中心[6] ,尤其还有参与预防或遏制流行病的”疫苗接种中心” 。此外,医疗队的”医药库”和”医药储存处”也被视作医疗机构,用于存放疫苗等医疗物资,供医疗机构获取物资。大量专家还认为参与疫苗研发、试验和生产的机构或可构成医疗机构。[7] 最后,专门被派用于运输医务人员(包括从事疾病预防的医务人员)及(或)疫苗等预防性医疗物资的飞机、船只或车辆,也应视作医务运输工具。

尊重并保护医务人员与医疗物体

“尊重”指的是不对确保疫苗供应的人员或物体进行攻击,也不威胁、骚扰或不当妨碍其职能的履行。而禁止此类行为,并不妨碍冲突各方武装进入医疗机构,或在军事检查站核证上述人员和物体是否专门用于疫苗接种等疾病预防活动,但前提条件是要尽量减少核证工作对医疗行动所造成的破坏与延误。

“保护”指的是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为上述人员或物体履行职能提供便利,如积极提供帮助,确保疫苗等医疗物资的供应,并防止医务人员和医疗物体受到伤害。其中还包括采取可行措施,确保医务人员得到尊重,包括可能会攻击或骚扰医务人员的平民等第三者的尊重。[8]

符合道德的医疗行动也受到保护

无论是否有权享有作为医务人员应受的特定保护,任何医务人员都不得被迫采取违背医疗道德的行为,或由于遵照医疗道德原则开展疫苗接种相关工作等医疗行动而受到威胁、骚扰或惩罚。[9] 医疗道德原则包括合理安排资源,用于现有的最佳医疗服务;不加歧视地提供医疗服务,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获取相关人员的明确同意;或遵守医疗保密原则(但相关人员或其他人面临真实而迫切的伤害威胁的情况除外)。例如,不得由于受影响人群中的某些人员与冲突敌方存在关联而强迫医务人员不为这些人员接种疫苗,也不得因为医务人员为此类人员接种疫苗而加以惩罚。

另外,医务人员不违背医疗道德原则,例如不公开接种人员或新冠病毒疑似感染者的身份,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考虑到新冠肺炎相关的污名,这可能会使接种疫苗的患者或参与接种工作的医务人员遭受暴力。

为营造医务人员在工作时不受到攻击、威胁,或履行道德职责时不受干涉的有利环境,为增进对医务人员作用的理解,促进民众对他们的接纳,就疫苗及医务人员和医疗物体的作用宣传正确信息,消除误解,是非常重要的。在当前疫情之下,进行更为积极主动的宣传,会对抵制医务人员与医疗机构所遭受的污名和暴力行为大有裨益。

确保受冲突影响国家的民众能够获得疫苗

为确保受武装冲突影响国家全境的民众能够在未来不受歧视地获得新冠疫苗,必须以国际人道法为指导加以考量。如受武装冲突影响国家无法确保满足受其管控的民众因新冠肺炎而产生的医疗需求等基本需求,相关国家政府就必须同意公正的人道组织开展人道行动,包括与疫苗接种相关行动的提议,并尽可能放宽限制。[10]

国际人道法还就保护参与疫苗接种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提供了详尽的框架。要使医务人员在开展疫苗接种工作时不受到不当妨碍,其前提条件是交战方必须有效地解决针对新冠肺炎及抗疫工作人员的污名。

考虑到富裕国家已经达成新冠疫苗协议,可能会导致供应受限,我们需要利用现有的一切工具和手段,促进疫苗得以平等获取。在武装冲突局势中,国际人道法就是其中的一种工具,能够确保受冲突影响国家的民众也得以接种疫苗。

 

延伸阅读

[1] Art. 29 GCIII; Art. 85 GCIV; Art. 5(1)(b) APII; Rule 121 customary IHL

[2] 2020 commentary on Art. 29 GCIII, para. 2197; 1960 commentary on Art. 29 GCIII, pp. 206-207].

[3] 另见 Art. 55 GCIV on more general obligations of Occupying Powers related to ensuring medical supplies.

[4] See for instance, Art. 12(4) GCI; Art. 16 GCIII; Art. 27(3) GCIV)

[5] Art. 24 GCI; Art. 8 (e) API, commentaries to rules 25, 28, 29 CIHL

[6] Commentary on Art. 8(e) API, para. 376]

[7] Second Statement on International Law Protections of the Healthcare Sector During Covid-19: Safeguarding Vaccine Research.

[8] 另见,例如, Commentary on Art. 19 GCI, para. 1805].

[9] Art. 18(3) GCI ; Art. 16 API; Art. 10 APII, and associated commentary, para. 4687; Rule 26, Customary IHL Study.

[10] 另见 ICRC, IHL Rules on Humanitarian Access and COV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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